- · 《国土资源信息化》期刊[06/30]
- · 国土资源信息化版面费是[06/30]
- · 《国土资源信息化》投稿[06/30]
地理科学类这个专业好吗(15)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5、 199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现发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1992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现发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1991年1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第四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乡级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九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土地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计划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方土地调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土地调查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评定土地等级。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二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同级政府审查同意,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执行。
乡级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政府编制,报县级政府批准执行。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盛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一次性开发一万亩以上二万亩以下土地的,须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次性开发二万亩以上土地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信息化》 网址: http://www.gtzyxxhzz.cn/zonghexinwen/2022/1206/634.html